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溧天商初字第0009-2号
原告南方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建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溧阳金爱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方铁塔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金爱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方铁塔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方铁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金爱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2293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6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南方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