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4704号
原告: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