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22民初1565号 原告: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住银川市。联系电话:188XX****XX。 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宁夏汇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