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5027-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2号***业中心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845854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沈阳大东区。
被告: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128号**投资大厦十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171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红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