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民终17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11号金融中心A1座2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7年9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十一街128号祥棋投资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莹,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城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3、判令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3个合同,被上诉人在原审将3个合同一并起诉,现在双方就两个合同结算完毕,还剩下楼内装修没结算,一审判决是按照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判的装饰设计合同价款。违约金和利息不能重复计算。短期之内双方能不能完成第三个合同的结算现在无法确定。 深圳城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第一、第三设计合同于2021.5.10提交了工程付款申请表,上诉人经理也在该申请表上予以签字,明确了该合同应支付的金额,且该合同被上诉人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尚未结算的情况,此外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申请表签字确认应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造价的认可,且被上诉人已经开具相应的发票,案涉三分合同均属于合同纠纷,一并审理无问题。关于违约金,一审判决没问题,依据和计算违约金数额均正确。 深圳城建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设计款共339052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以339052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20952.6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29日,被告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原告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设计人)签订《***府新天地D组团D1及D3塔楼平面布置设计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程设计。2、工程地点:沈河区。3、设计面积:约2879平方米。4、建筑功能:公寓。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D1及D3塔楼平面布置。2、工程设计阶段:装饰装修。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装饰装修设计及咨询服务。三、工程设计周期。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6月6日。四、签约合同价。总额为16000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通用条款》约定:9、合同价款与支付。9.2支付方式。设计人递交全部成果文件后一次性付清。9.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水税务发票,否则甲方将暂停付款。13.1发包人违约责任。13.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合同总价款的30%。 2021年7月15日,被告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府新天地项目营销中心装修改造设计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府新天地项目营销中心装修改造设计。工程项目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惠工广场,具体以甲方指定为准。第三条设计时间。3.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华府新天地营销中心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且无纠纷交房结束。3.2提交正式施工图:2021年5月10日前。第五条设计费用。5.1本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9700元。第六条付款方式。6.1设计人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支付设计费的100%。6.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先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2020年8月6日,被告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深圳市城建加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府新天地D租团D1、D3塔楼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府新天地项目D组团D1、D3塔楼内部装饰设计。工程项目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惠工广场西侧。第五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5.1本合同约定总价款:460640元。5.2付款方式:第一阶段: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总价款5%的预付款作为设计的启动资金。第二阶段:乙方完成各塔楼内装饰效果图深化设计,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5%为本阶段设计费用。第三阶段:乙方完成所有平面、综合天花板、主要立面、施工节点构造等,完成材料选型,具备工程成本测算、施工单位招标、消防报审等工作,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5%为本阶段设计费用。第四阶段:乙方完成强电系统设计及弱电点位设计,完成给排水点位及系统设计,喷淋末端点位设计,具备建筑院出图条件,并能指导土建、机电专业施工,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为本阶段设计费用。5.3在上述一到六阶段中,乙方完成每阶段设计任务后,需甲方代表以正式的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并在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每阶段相对应的设计费用。在乙方完成上阶段设计任务后,如甲方没能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其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乙方有权在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后,暂缓或暂停下阶段设计任务。5.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将暂停付款。第八条违约责任。8.6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支付按各塔楼合同单价的5‰的逾期违约金。 2020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核定表》,案涉***府新天地D组团D1及D3塔楼平面布置设计合同结算总计金额16000元。2020年12月9日,原告开具金额为16000元的发票。 2021年5月10日,被告单位成本造价工程师**在原告提交的《工程付款申请表》上签字;2021年5月11日,被告单位项目经理***在原告提交的《工程付款申请表》上签字。原告提交的《工程付款申请表》载明:***府新天地D组团D1及D3塔楼内装饰设计合同,累计产值金额460640元,累计已付金额276384元,本次申请支付金额253352元。第二阶段:乙方完成各塔楼内装饰效果图深化设计,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5%为本阶段设计费用。第四阶段:乙方完成强电系统设计及弱电点位设计,完成给排水点位及系统设计,喷淋末端点位设计,具备建筑院出图条件,并能指导土建、机电专业施工,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为本阶段设计费用。2021年5月8日,原告开具金额为253352元的发票。 2021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核定表》,案涉***府新天地项目营销中心装修改造设计合同的结算总计金额为69700元。2021年7月22日,原告开具金额为69700元的发票。 现原、被告因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款支付事宜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原告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府新天地D组团D1及D3塔楼平面布置设计合同》、《***府新天地项目营销中心装修改造设计合同》、《***府新天地D租团D1、D3塔楼内装饰设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案涉***府新天地项目营销中心装修改造设计工程及***府新天地D组团D1及D3塔楼平面布置设计工程均已结算,***府新天地D租团D1、D3塔楼内装饰设计工程虽未办理正式结算,但被告单位成本造价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均在原告提交的《工程付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程造价的认可,且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相应装修款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装修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按时支付设计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府天地项目营销中心装修改造设计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因此,原告在此合同中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府新天地D组团D1、D3塔楼内装饰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12667.6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府新天地D组团D1及D3塔楼平面布置设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0%,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48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467.6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设计款339052元;二、被告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设计款339052元的利息(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7467.6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6元,保全费2215元,由被告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对案涉三项装修设计合同中的两项均已结算完毕,因此双方争议的主要是涉及D1和D3塔楼部分的装修设计合同结算价款如何计算。关于该项工程,深圳城建已经向**公司提交了工程付款申请表(一审卷宗第79页),申请表上载明了应付款金额,右下发包方意见栏中,**公司的现场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均签字并注明同意,根据双方签订的涉及合同,对于付款的条件只要求**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深圳城建开具发票,现在**公司的经理也代表公司签字表示同意应付款金额,深圳城建也开具了发票,而**公司又提出需等待集团公司确认这项双方合同中并不包含的条件,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系违约行为,且自从**公司在2021年5月签字后,至今其也没有向法院或者深圳城建反馈集团公司的意见,考虑到该项合同所涉金额只有约25万元,**公司至今没有指出该价款有哪些不正确之处,故本院对**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6元,由沈阳**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