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来与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0407号 原告**来,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国际软件园B区15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来诉被告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2022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