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2072民催222号
申请人:中山市金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丰西路18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人中山市金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金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58579415(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横栏四沙支行,出票人中山市金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金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曾同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