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2财保149号
申请人: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香缇郡沿街配套公建8-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6740606G;
法定代表人:**佳,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矿坑镇棠林产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338919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号或同等价值的150万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保函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