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4990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男。
被告:***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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