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2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东关。
法定代表人:武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4号。
法定代表人:程庆宝,董事长。
上诉人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7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菲
书 记 员 施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