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

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与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7953号
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06493311G。
法定代表人:程庆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月,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东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7700696141U。
法定代表人:武启,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北京佳华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赵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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