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27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东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7700696141U。
法定代表人:赵明,职位。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阳原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华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270009166848。
法定代表人:薛建明,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阳原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727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当给付**工资款16000元及相应利息,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对其中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阳原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在60000元范围内对2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20年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支付宝、微信等网络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支付宝、微信等网络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土地等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阳原县信用联社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息红利、金融理财类产品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息红利、金融理财类产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公积金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向中国人民保险阳原公司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收益类保险。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本院向阳原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调查核实,其单位保存的的60000元质保金,已经发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一建筑建材工业总公司2131元。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4009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 田向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闫 磊
书 记 员 师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