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肆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2民初7877号
原告:四川天府肆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街道长龙街70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宜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宜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天府肆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本案在鉴定过程中,因四川天府肆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四川天府肆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天府肆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府肆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9979元,由原告四川天府肆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