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合阳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4财保668号 申请人:合阳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3A5A61,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689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合阳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渭南天润创先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33470000元范围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合阳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阳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在3347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阳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