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龙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浙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华龙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996号之一
原告:新疆浙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工业园区(福鸿路以北、长春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龙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长安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公馆A座9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浙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龙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浙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浙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与新疆华龙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浙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计1,563元,由新疆浙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晓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