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6执368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6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洪丰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中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椰乡家园1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仲裁委员崇仲裁字(2023)第1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洪丰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亿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仲裁委员崇仲裁字(2023)第1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洪丰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亿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海南中亿电力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洪丰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仲裁费13421.7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洪丰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亿电力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四川洪丰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洪丰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96执368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3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