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3048号
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永发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亿元高科。
经营者:***,女,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金融广场4幢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永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永发租赁站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永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永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