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与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民初3387号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斯家坡村六组。
经营者:***,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金融广场4幢14层14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润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