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3136号
原告:南充市科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永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彭飞。
委托代理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5年8月12日,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范光明,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科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科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科虹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科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冯学龙
人民陪审员 何培恒
人民陪审员 钟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谕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