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彭飞。
***与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财产。***自愿以名下车牌为川RC××××号的车辆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4.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债权4.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名下车牌为川RC××××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