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617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黎宏,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彭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九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