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453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实际办公地点滁州市花园东路好德驾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9719201XL。
法定代表人:陆友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剑锋诉被告***、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剑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剑锋撤回对被告***、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2元,减半收取计4301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21元,由原告***、*剑锋自愿负担。
审判长许安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