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61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43幢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9719201XL。
法定代表人:陆友虎。
被告:***,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