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860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688号(中环国际广场)1层A区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R1J45H。
法定代表人:尹兴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43幢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9719201XL。
法定代表人:陆友虎,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36.5元,保全费1204元,合计2640.5元,由原告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有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