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8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688号(中环国际广场)1层A区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R1J45H。
法定代表人:尹兴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43幢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9719201XL。
法定代表人:陆友虎,系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豪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630元的冻结及等额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石有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