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承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324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被告: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金牛区警钟街28号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20P1E。

法定代表人:姚洪全,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