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高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卓高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天渠盐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民终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卓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E区26栋24号。
法定代表人:杨桂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新山,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天渠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渠光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赵运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卓高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省天渠盐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5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5民初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卓高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省天渠盐化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爱东
审判员  刘全明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