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民终1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永财,男,生于1973年6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4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8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卓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E区26栋2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卓高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四川卓高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2元,减半收取357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