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良忠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智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执4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良忠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2幢商业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RTYW773。
法定代表人:刘良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智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雷官镇文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35664001A。
法定代表人:朱兆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国文,男性,1974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来安县张山乡郭郢村樊郢组32号。
被执行人:安徽国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99号囤墒城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9DDX44。
法定代表人:张道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良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智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朱国文、安徽国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22日和2022年4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余额不足以偿还欠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盛 军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