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良忠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2幢商业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RTYW773。
法定代表人:刘良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智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雷官镇文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35664001A。
法定代表人:朱兆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国文,男性,1974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来安县张山乡郭郢村樊郢组32号。
被执行人:安徽国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99号囤墒城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9DDX44。
法定代表人:张道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良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智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朱国文、安徽国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关联(2021)皖1103执保86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智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朱国文、安徽国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智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朱国文、安徽国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749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敦玥
相关法律及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