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153号
原告:**甲,男,1973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泾源县双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乙,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2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甲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