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双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甲、泾源县双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153号 原告:**甲,男,1973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泾源县双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乙,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2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甲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