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温县诚信公路工程机具租赁部、河南远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351号
申请人:***信公路工程机具租赁部,住所地:温县岳村街道**路西段路北(西坡段)。
经营者:郭俊昌,业主。
被申请人:河南远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淇河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新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信公路工程机具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河南远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信公路工程机具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远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并以诉讼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信公路工程机具租赁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远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远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仝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