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华天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

奥林华天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与承德市乐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兴民初字第2507-1号
原告奥林华天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承德市乐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海超,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奥***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乐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承德市乐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如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属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被告住所地履行,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承德市乐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江
审判员***
审判员*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