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美好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澳洲花园5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勤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敬超,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融通商务中心2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徐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嘉兴市安保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新盛水岸西1幢1-5号。
法定代表人:秦荣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嘉兴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创业路南长板塘北9幢三层中间316室。
法定代表人:余政,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嘉兴市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88号一层110室。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美好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安保物业有限公司、嘉兴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342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