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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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02民初5296号
原告:***,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融通商务中心2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49057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城物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嘉城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9487.75元,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1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次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500元;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四、被告赔偿误工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凌晨十二点左右驾驶一辆2021年12月底上牌的保时捷718boxster软顶敞篷车行驶至南都中心地下车库负一层,在地下车库通道倒车时被地下排污泵上突出的扳手顶破了车尾翼,被突出的开关阀戳破了车后保险杠。原告在倒车过程中行车缓慢,已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因为物业安装的开关阀是自己更换过的,该排污泵原装的开关阀缺失,突出的螺丝对行驶的车来说很尖锐。该排污泵位置很低,在通道上会对行驶车辆造成剐蹭的安全隐患。往前突出很多的螺丝在倒车时存在视线死角,无法看出该控制阀和其他管道不在一条水平线、突出很多,会对倒车的车辆带来很大的剐蹭隐患。原装控制阀门把手缺失后,物业自己更换的开关扳手十分简陋,碰撞后在接口处直接裂成了两半,物业更换的开关扳手手柄部位和消防排水管道外观材质一样,在倒车时很容易对驾驶员产生误导,难以辨识是一个突出的开关,物业并没有设立任何的安全警示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到这里有一处突起物。此外在阀门使用上规定:阀门缺失,不可以长期用扳手替代开关阀,不允许操作人员借助杠杆和长扳手开关阀门。物业告知之前也发生过一起同样的事故,对方喝了酒开车撞到了该排污泵,物业和对方私了并告诉原告当时让对方全赔。曾经发生过事故的位置依然没有引起重视,采取安全措施,任由其再次造成同样的事故。排污泵作为重要设施,并未对其进行明显的标志。私自更换的阀门不合规。没有明显标志突出的开关造成的事故损毁了原告价值较高的财产,原告已缴纳停车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物业承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录音证据里物业在通话过程中有阐述控制阀门更换过,却在后来不承认,说从一开始建就是这个样子是原装控制阀。物业管理遇到问题回避,掩盖事实的行为让原告十分生气加上重要财产损失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伤,在如此炎热的天气下让我原告亲自处理耽误我工作也造成了原告的误工损失。
被告嘉城物业答辩称,第一,被告认为,本案的责任应当是明确的,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撞到了固定的设施而导致,而且原告已经就该事故保报警处理,经由交警部门的认定,原告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的责任,因此相关的损失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被告在本次事故当中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和赔偿责任。被撞的水泵属于涉案南都广场地下室人防工程设施的一部分。水泵是用于紧急情况下的一个手动水阀开关,所以设计要求就是用一个手摇手柄。在2015年竣工后,人防设施经过验收合格。通过现场的水泵和竣工图纸上的水泵的对比,可以明确涉案的水泵与竣工交付时的水泵是一致的,型号外观相关的这些特征都是一致的。因此,被告认为被告没有义务,就该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设施专门进行提示,因此是不存在所谓的这个管理责任或者过错的。第三,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被告是不予认可的。其中,关于车辆维修费和车辆贬值损失、精神损失以及误工费损失都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现场视频录像,拟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形;
2、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的照片,拟证明事故发生时现场状况及原告车辆受损的情况;
3、原告和淘宝阀门制作的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更换的手柄不合格;
4、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录音二份,拟证明被告更换的手柄不是原装的,非常简陋,存在安全隐患;
5、维修费发票一份,拟证明被告因案涉事故支付维修费1500元的事实;
6、杭州西湖售后服务中心维修单一份,拟证明车损很严重;
7、与保时捷二手车评估师***电话通话录音,拟证明车辆因案涉事故贬值;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对于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视频表明是原告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证据2,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3,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于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6,原告认为无任何公司的盖章或者经办人员的签字和原告的签字都没有,与维修单显示的维修费为29000多元与原告实际主张的维修费1500元也是不符的。对证据7,被告认为相关人员身份无法核实,对证据三性不予认可。
被告围绕答辩意见,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竣工图、涉案水泵照片、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事实安装图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涉案水泵属于人防工程,项目建成时已经存在,人防工程及设施交付经过验收合格。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关于被告竣工图、涉案水泵照片,原告对真实性不认可;对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事实安装图集,原告表示看不懂;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告认为工程是否合格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关联。
本院认证如下: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淘宝卖家的身份无法核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关于证据4,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证据5,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不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7,与原告通话人员身份无法核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相应鉴定资质,被告也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提供的竣工图、涉案水泵照片、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事实安装图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2年7月31日***驾驶×××车辆(型号为保时捷718),在嘉兴市城南路南都大厦地下车库倒车时与排污泵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因本次事故维修车辆支出维修费1500元。
经查明,涉案排水泵紧靠墙壁,属于人防设施,2015年7月南都大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嘉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了备案登记。嘉城物业系南都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南都大厦地下车库进行统一管理服务。在物业设施维护过程中,嘉城物业曾对涉案排水泵手柄进行过更换。
庭审中,原告陈述:“排水泵的螺丝部分是突起的,故即便被告没有更换过水泵的手柄,×××车辆还是会与水泵的螺丝部分发生碰撞,但如果被告更换是原装的手柄,那么车辆受损不会这么严重”。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本次车辆发生事故是由于被告更换的控制阀门把手比较简陋不是原装,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驾驶的车辆在地下车库倒车时与排污泵上突出的部分相撞,故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为案涉人防排水设施更换手柄系履行自身的物业管理义务,并无过错。手柄在螺杆的后方,庭审中原告也自认,即便被告没有更换手柄,原告的车辆仍然会与水泵原有的螺杆发生碰撞。原告称如果被告更换的是原装手柄,则车损会减少,原告上述意见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第二,原告作为车辆驾驶人员,在地下车库驾驶车辆倒车过程中应注意后方路面情况并谨慎驾驶,本案中,原告未能对路面情况进行全面观察,倒车时与固定的人防排水设施发生碰撞,其自身操作不当系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涉案人防排水设施是不可移动的固定物,且被告更换后的手柄为鲜红色,较为醒目,原告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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