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失信决定书
(2019)浙0402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贝特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402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市贝特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失信情形。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失信被执行人嘉兴市贝特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99607216)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该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