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02执1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融通商务中心2幢403室,组织机构代码:14649057-5。
法定代表人:沈洪亮。
被执行人:嘉兴市贝特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吉杨路龙凤大桥桥堍办公房,组织机构代码:7996072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贝特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龙凤桥北侧桥堍的房屋(砖混结构)及场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及场地占有使用费17772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此后以月租金13108元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8月12日腾退×××的房屋(砖混结构)及场地;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2019年3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9年7月25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19年8月1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11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朱玮
执行员杨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