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小光、许颙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1873号
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商务中心A2区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郑益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福田区。
被告:许颙良,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涂平华,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065。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携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401。
执行事务合伙人:钱坤。
原、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