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510号 申请人: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钟山宾馆集团商务大楼10楼西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239234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文化路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6E4R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4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鲁0322财保176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开始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42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