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4534号
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钟山宾馆集团商务大楼十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239234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煤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314440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计1243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63元,由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让 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