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钟山宾馆集团商务大楼十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239234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田镇街道文化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6E4R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会员会(2021)淄仲裁字第59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淇铄 书 记 员 张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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