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众悦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4535号 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钟山宾馆集团商务大楼十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239234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悦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煤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652347016。 法定代表人:武绍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众悦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保全费420元,共计654元,由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让 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