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4527号
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钟山宾馆集团商务大楼十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239234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德瑞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煤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6524854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德瑞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05元,由原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让 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