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107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仕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799650354。
法定代表人:吴玉琳。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