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1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仕园********。
法定代表人:邓天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平,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上诉人已预付),减半收取58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利颖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谢燕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