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松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187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松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05577N,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104号-18-2。
法定代表人:石春根。
被告:大连科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58374898,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89号3单元5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
被告: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669303X,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宋家村。
法定代表人:田茂昌。
被告: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799650354,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仕园21号3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琳。
原告***与被告大连松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科迅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睿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子林
人民陪审员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蔡延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关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