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33号
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北。
法定代表人:杨朝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立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岳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立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强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进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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