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1400号
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奋达高新科技园C栋4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3765U。
法定代表人:胡道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逸,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人民路交通未来城01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15KJ4P。
法定代表人:李太印。
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沈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