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7828号
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3765U。
法定代表人:胡道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逸,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方荣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TXR9138。
法定代表人:陈新荣。
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方荣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元,由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海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凯雄(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