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1399号
原告: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奋达高新科技园C栋4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3765U。
法定代表人:胡道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逸,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人民路交通未来城01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15KJ4P。
法定代表人:李太印。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850.49元,由深圳市法***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剑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池晓漫